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破产法规定中对撤销权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2024-05-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