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的罪名如何界定?

2024-05-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该罪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摧残。犯罪构成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为犯罪对象)、客观要件(引诱幼女卖淫行为)、主体要件(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故意为主)。对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引诱幼女卖淫罪立案标准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引诱幼女卖淫罪严重侵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摧残。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以金钱、物质或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的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构成需要行为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应立案追诉,并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