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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可以变更

2024-05-13 来源:欧得旅游网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交纳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呢?为使承租双方的权益均得到有效保护,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类别、结构、面积等,必要时,应附图。

2、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条款。通常应明确租赁始期和终期。如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则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但收回房屋前应给承租人一定宽限期让其找房搬迁或腾让部分房屋。

4、押金条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何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或没收押金。

5、房屋使用、养护条款。应明确房屋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维修保养义务,如未约定则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6、物业费、供暖费的负担条款。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由哪方支付,如未约定则应由出租人负担。

7、装修条款。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以及租期届满后装修及附属设施如何处置。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

9、拆迁条款。应明确租赁房屋如遇拆迁时,如何处理。

10、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合同可提前终止解除,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11、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

12、财产设备清单。租赁房屋内提供家具、设备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列明家具、设备的名称及状态。

13、房屋内水电气表底数。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气费用的,应在合同中写明水电气表底数,以便明确承租人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二、房屋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以上便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几种无效情形。详细您看了本文后,对其内容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您要租房,这些情形,您可要十分注意了,如果不小心,也许日后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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