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2、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3、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