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规定的风险。合法经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债权回收公司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面目,无论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会计催款,非法经营债权回收业务的本质都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将商业收款业务外包给债权回收公司,本身不符合规定。不合法。
2、共犯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在与债权回收公司签订调查、商量或委托合同时,合同中明确记载只允许债权回收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调查债务人。但而,讨债公司最常采用的讨债方式是威胁和威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威胁和威胁是违法行为,也有违反刑法的可能性。触犯刑法时,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债权回收公司之间有指示的法律关系,作为共犯受到处罚。即使企业当时没有被共犯指控,企业的道德形象、品牌和声誉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债权失控的风险。讨债公司拥挤,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一些企业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在此方面,由于人员意识淡薄遗失债权凭证的;有“讨债公司”拿到债权凭证后,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进而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例;也有“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起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的案例。
4、给债权诉讼带来风险。债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法是诉讼或仲裁(即诉讼)。诉讼的结果好坏与证据是否确实有直接关系。由于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讨债过程中不知道或不从法律角度帮助债权人收集、补充、完善与债权相关的证据和诉讼时效的证据。因此,对于委托给债权回收公司的债权,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诉讼,法院以证明债权的证据不确定为理由拒绝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利用债权回收公司催收债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