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关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