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交税目标的所有出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金、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法令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
(3)实施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为根据来承认,依照累进准则规划,实施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交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交税。
(4)实施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出现转让的环节,实施按次征收,每出现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