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我接受深圳市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了其六名亲属与深圳市某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李某某的第一封信件是这样写的:我父亲名叫李某章,78岁,是离休老干部,多年来他和我母亲一起跟随我居住在深圳市内。2006年12月23日,父亲因感冒、咳嗽、气逼的情况,我陪他到深圳市某医院二门诊部就诊。我们要求住院,当日没有病床,在家吃药等了两天,于25日上午住进了市某医院八楼呼吸内科病房,8001病床,住院号为:42086。经当天的治疗,父亲感觉良好,第二天晚上8点钟左右,吃了四片半药,大约9点钟左右,父亲病情突然恶化,气很急促,好像只有出没有进,说糊话,有幻觉,全身冰冷发黑,呕吐。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病情一度有所好转。27日上午9点左右,病情再度恶化,这一天,医护人员一直抢救,到下午6点左右,转入ICU病房继续抢救,29日下午大约5点左右,急诊科的张主任就向我们家属说:“你父亲现在完全是依靠机器维持生命,已经是脑死亡了。”家属询问过张主任,对他说:“如果我父亲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希望,你们都不能放弃,一定要帮我们把人抢救回来。”张主任摇头说:“已没任何希望了。”于是,我们就要求张主任安排车辆和医护人员把父亲送回故乡。救护车大约7点从医院开出,8点左右,车行至横岗,父亲就断了气,父亲虽然走了,但对ICU病房和张主任尽心尽力的抢救,我们全家表示真心的感谢!我父亲突然地走了,我们全家不仅感到无比的悲伤和痛心,同时又感到十分的困惑和质疑,为什么入院第一天治疗后感到舒服,第二天改变治疗方案,增加了药物,当晚8点左右服下,9点左右就病情突然恶化。为什么27日上午8:30分之前,父亲不断跟我和母亲说:“昨晚吃了药以后,我一直感到特别辛苦,很不舒服”?还在27日上午查房时向医生说:“你昨天给我治疗的药很不好,不能再用,昨天用药后,我一直都感到好辛苦,很不舒服。”这是父亲昏迷前留下的唯一的,也是最后的痛苦呻咛和呐喊。我们不能不尊重父亲的感觉去追索,是什么药服后很快就致我父亲病情恶化?父亲的死是因疾病无法治疗而死亡?还是由于所用药物不当,造成的药物不良反应而促使病情恶化?我们要讨回一个明确的说法,讨要一个公正。本人经常应邀给《南方医药经济报》的说医论法栏目撰稿,李某某通过该报记者的介绍,联系到我。当时,李某某已经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深圳市医学会已经受理并且下达了提交材料和陈述意见的通知。通过反复的电子邮件以及电话沟通后,他们全家决定委托我代理此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我反复强调,虽然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但是你们远在深圳,选择聘请山东律师代理的话,要额外付出很多差旅费用。李某某代表全家表示,律师费用的多少虽然我们会考虑,但主要还要考虑律师能够有医学背景,有专业经验,能最大限度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全家人一致同意聘请我担任代理人。在从未谋面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邮件跟我所在的**天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把足额的律师费打到了事务所的账户上。办理代理手续以后,委托人把相关材料寄送过来,我仔细研究了一周,结合委托人自己列出的过错要点,我书写了一份详尽的律师意见。经过商议,李某某接受了律师建议,撤回了在医学会的鉴定申请。随后我们准备诉状,向深圳市福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为15万元。当然,诉状中对于被告的过错我们只是在事实和理由里面笼统地写了一下,没有过多分析。这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因为诉状中的任何说法和观点可以理解为原告的自认。开庭的时候,被告派出了顾问律师和医学专家的强大阵容,并且组织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旁听了庭审。被告答辩称:患者的病情是严重和少见的,很难在死亡前确诊,包括钟南山等业界泰斗都不能及时确诊。我院能在患者死亡后不足一周得已确诊病情,实属不易。在患者住院期间,我们的治疗是及时和准确的。在没有特效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我们最大限度的给予了针对性和对症治疗。原告在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又撤回,是意识到自己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