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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没有生育能力能离婚吗

2023-10-03 来源:欧得旅游网

夫妻双方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情形,不能做为离婚的依据。除非结婚前就知道无生育能力故意隐瞒(这叫骗婚,可作为离婚的条件)。如果一方以对方无生育能力为由起诉离婚(结婚前不知无生育能力或者知道但没有隐瞒),对方会以遗弃罪反诉,法院判决时会支持无生育能力一方。如果,属于骗婚,法院会支持离婚,并支持共同分割共同财产。另一方如故意隐瞒财产,一旦被发现,可以重新起诉,并追究隐瞒财产的责任。
一、哪些条件可以提起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
(1)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
(2)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
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
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离婚时应负的责任
(1)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因无法生育的离婚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
法院如果认定夫妻双方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因为生育问题感情彻底破裂,应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补偿一说,即使原因是生育问题。
一方不能生育不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都不存在过错,一方希望自己有后代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并没有所谓的过错方。不存在所谓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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