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是有复核权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