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新标准。经济适用房标准:收入2730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2503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2275元/人月。
2、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户口。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也用房购买价格高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8、申请人年龄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应年满25周岁(经适房),年满22周岁(限价房),且不得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六个月。
10、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