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女性被告人怀孕不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延期审理和第200条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会停止案件审理。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正确适用法律,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抚育费,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公正裁判,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