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划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以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了明确划定“经由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