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可以变更公司名称,也就是说,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公司名称在经核准登记注册一年后,即可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7、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
8、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