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比如,B、C两家公司同为A公司的普通债权人。A公司和C公司恶意串通,将其财产抵押给C公司,导致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的债务,损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B公司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