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它具体的影响和受害者的损失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做出过很多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其中将不同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是按轻重程度区分的。例如以窃取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一定金额来区分偷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盗窃罪(刑法)。但也有其他的区分要件,例如行贿的行为,若主动交代的可以不予刑事处罚。
一般的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都可能构成民事案件,例如盗窃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盗窃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则对被害人构成侵权行为,犯罪人即要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也要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两种责任并不竞合。
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竞合的,构成盗窃的行为必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若已经经过刑事处罚,则就不应该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