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违法宗教活动处所。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1、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2、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
(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宗教态度,如下:
1、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坚持科学的态度,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2、正确的理解宗教,首先要正确的理解生命,理解生命的意义,理解宗教对生命的情感关怀;
3、对待他人的宗教信仰,要持尊重的态度,不可轻视他人的信仰。轻视他人的信仰,是一种无知和野蛮的态度;
4、对待宗教既不能鼓励,也不能反对和消除,而是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