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同案件,需要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本案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依据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首先,我国的法院有一定的分级制度。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其次,各个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重要程度不同级别、不同阶段(一审、二审、终审核准)的案件。各种案件一览以及法院审理细则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所涉及。
县乡镇以及城市的市辖区,一般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我们常听说的市中院、省高院,以及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国家对于法院分级的体现。一般的民事纠纷,通俗理解为小案件,基层法院就有能力顺利管辖、审理案件。而跨省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省高院进行处理。人们常听说的大案要案,甚至跨国犯罪,涉及财产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案件惊动全国。这种案件受关注度特别高,案件审理难度很大,就需要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这样处理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各级法院的司法效率,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