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时设立质权,其他股权出质则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售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分析
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股权出质:保障公司利益的有效措施
股权出质是一种有效的措施,旨在保障公司的利益。通过股权出质,公司可以将股权作为抵押或担保,以获取资金或债务的融资渠道。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也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回报机会。然而,股权出质也存在潜在风险,如股权被他人控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因此,在进行股权出质时,公司应谨慎选择合作方并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公司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只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股权出质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
结语
股权出质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担保方式,能够帮助公司获取资金并保护其利益。通过股权出质,公司可以将股权作为抵押或担保,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竞争力。然而,股权出质也存在风险,如股权被他人控制。因此,在进行股权出质时,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并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公司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只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股权出质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