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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承租人的继承

2023-09-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

一、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没有效?

出租人死亡合同仍然有效。当出租人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占有期内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房租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呢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三、公租房是否可以继承,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公租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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