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要件
遗赠抚养协议构成要件:
1、双方都具有相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抚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抚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抚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抚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乙方抚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医疗安排:甲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元。其他安排。
第三条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包括抚养和遗赠两个方面:
1、抚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对受抚养人负有扶养的义务。该义务自遗赠抚养协议生效时起即发生效力,且是继续性的。
2、受抚养人的义务:
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受抚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受抚养人对在遗赠抚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抚养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