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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3-09-26 来源:欧得旅游网

职务侵占罪的主从犯认定原则及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主从犯的认定不以身份和职位高低区分,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对于职务侵占犯罪,同样适用该原则。具体而言,主犯的认定取决于其在犯罪过程中的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而非身份和职位。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对国有单位人员和委派人员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判断某人是否构成从犯的依据和要件。一般来说,从犯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主犯存在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其次,从犯与主犯存在共同犯罪意图,并参与、协助或纵容主犯的行为;最后,从犯的行为应与主犯的行为构成一定的关联性。在适用范围上,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务侵占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手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从犯,以实现对职务侵占罪从犯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对主从犯的认定原则,职务侵占犯罪也应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不仅取决于身份和职位,更重要的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使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只要行为人在该犯罪中起到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也应被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从犯的认定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务侵占罪案件,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手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从犯,以实现对职务侵占罪从犯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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