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不一定代表有证据,刑事拘留只是临时强制措施,是否判刑需经过侦查、审查、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等程序。拘留期满后可能无罪释放或批准逮捕,判刑时间取决于案情复杂程度。公安机关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一、被拘留了是否就有证据了?
1、被拘留了并不一定就有证据了
公安机关只能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这里所说的现行犯,就是指正在实施犯罪、就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行为人。这里所说的重大的嫌疑分子,就是指已经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的行为人。因此,刑事拘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有一定的证据。具体来说,刑事案件中的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能够临时性地剥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37天后是否必须判刑?
1、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须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察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满后,有两种可能:一是无罪释放;一是批准逮捕,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会在刑事拘留期满后直接判刑;就是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宣判,一般还要一个多月或两个多月甚至更长,这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不满足法定条件,公安机关是不能实施刑事拘留的措施的。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被拘留后,公安机关都已经掌握了该公民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对于掌握了证据的情形,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
结语
被拘留并不意味着就有证据存在,公安机关只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剥夺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拘留期满后,并非必须判刑,而是需要进行侦查、审查和审判等程序。公安机关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且并非所有被拘留者都已被掌握犯罪证据。若满足逮捕条件,才能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