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能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一、合同定金有什么特点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此项修改对于定金合同的运用并无实质影响。
违约定金当然是定金的优先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定金也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立约定金,广泛适用于投资类、房产交易类的合同中,例如股权投资类合同,一般交易对手之间要首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为了表示交易的诚意并作为排他的对价,收购方有时会向转让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约定在既定条件满足后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收购义务,否则丧失定金,同时转让方如果不按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会双方返还定金。这是投资领域的常见游戏规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的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