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的保护,不得随意的侵占。农村现在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的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自留地有争议解决办法如下: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2、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法院起诉。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自留地是国家单纯赋予的一种土地补助福利,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使用,但是不能作为商品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作商业使用,同时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