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购房人家庭
首次 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30% ;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
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 申请 住房
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下 的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20% ,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 的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30%
,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不低于50% ,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