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3、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即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的家庭,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4、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至少有1人确认为高层次人才或骨干人才,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法律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 申请购买 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户籍且经市人才部门审核确认为本市高层次人才或本市骨干人才;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