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发放对象
具有厦门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