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才房申请条件如下:
1、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纳入受理范围的本市无住房的骨干人才申请家庭。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的情形指: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住房;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等;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2、厦门市人才房申请分配程序: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骨干人才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我市骨干人才名单中的申请家庭全部纳入本批次受理范围;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户籍且经市人才部门审核确认为我市骨干人才;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