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可判决归登记一方,未归还贷款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应按原则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款属于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双方共同还贷款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