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婚的。
一、法律不允许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生效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是不能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比如麻风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随着医学技术等的发展,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能结婚这一规定。
二、婚姻登记要求是怎样的?
(一)积极条件,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精神病婚姻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一些疾病,在结婚后还是没有治愈的,当做婚姻无效。在医学上认为不可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一些重大的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所谓在结婚后还没有治愈的,是指结婚时该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