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会被除名退伙的情况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