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申请登记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表;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
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
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
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
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
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
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