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包含接走孩子。探视权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共同生活,譬如周末;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换句话说,探望方式一般包括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所以探视权是可以接走孩子的,但不得损害孩子的利益,也不得违反双方对探视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