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并且跑路了的,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一、担保债权的规定有什么
以下是担保债权的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份额未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没有任何担保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
二、总说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三、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担保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担保责任的责任是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或者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