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共犯,走私货物就是属于实施走私行为,是违法的。另外还需要具体从货物类型、涉案金额以及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对于一般的走私货物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即与走私罪犯通谋。所谓与走私罪犯通谋,是指事前与走私罪犯共同商议走私,或者共同制定走私犯罪计划及进行分工等活动。这种事前通谋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否则,即不能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窝赃罪或其他犯罪。客观上有为走私罪犯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所谓提供贷款、资金,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人员,按一定的利率,并规定归还期限,将资金借给走私分子或者直接提供资金或其他金钱方面的帮助;提供账号是指将本人或单位在锒行或金融机构中设立的账号提供给走私犯罪分子,供其在走私活动中使用;提供发票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可作为记账、纳税、报销等凭据的写有售出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的发票或者空白发票;提供证明是指非法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货物、物品所需的有关证明,如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明等;提供运_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的各种工具、运输准运证明等;提供保管方便是指为走私分子存放走私货物、物品提供存放仓库、场所或者代为储存、保管等便利;提供邮寄便利是指海关、邮电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邮寄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出境限额的物品而仍准予邮寄等; 其他方便是指上述所列以外的各种便利,如为走私分子传递各种重要信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与走私罪犯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