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了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如果学生未成年,则学生处于法律保护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已成年,则学校有权开除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