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