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
(1)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5)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6)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7)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凡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应与实地核查的情况一致。申请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办理流程:
(1)纳税人将完整填写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
(2)文书受理岗位人员对受理的文书进行初审,资料齐全文书符合要求后,在CTAIS中进行文书受理,并将纸制材料转交税源管理科综合管理岗位人员;
(3)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将材料转交税源管理岗位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和实地审查;
(4)税源管理岗位人员审查结束后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5)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报市局审批)。特别提醒:
(1)新办商贸企业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即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才能按新办企业的政策办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在认定满两个月的申报期结束后第三个月之前,提出转正申请;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征收率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