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各种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训诫、口头批评教育妨害行政诉讼的人;
2、责令具结悔过,命令行政诉讼人员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复;
3、罚款,强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4、拘留,暂时限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身自由,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包括: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