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拍手称快。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一、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职业禁止的衔接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职业禁止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上,对于有前科者职业禁止的规定包括法官、律师、教师、医生、会计师甚至包括导游、保险营销员、注册测绘师等数十种行业。对于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职业禁止适用的衔接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人认为该款将职业禁止处罚权进行了分设,在其他法律法规对职业禁止没有规定时,就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判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人民法院就不需要依据刑法进行宣告。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如果行为人因证券犯罪被法院宣告了职业禁止,当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决定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当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行为人只是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了职业禁止,法院不再作出宣告的,行为人违反时却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种不公平是不符合法律平衡性和协调性要求的。
二、紧急避险的不适用人群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由于他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有同特种危险作斗争的法律义务,牺牲个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险出现时,他们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行为。如果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公务员放高利贷处罚是怎样的
公务员放高利贷会受到纪律处分。《公务员法》第57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