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施工单位积极汇总阶段性已完成工作内容,及时办理已完施工内容的相关签证、变更、资料的确认工作。第二、会同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确认已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图纸会签工作,并对与完成工程内容的质量做出相关确认。第三、明确停工日期,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施工合同未明确相关费用计算规则,及时补充相关内容,并及时确认。第四、对复工日期明确暂定日期,如不能明确复工日期,要明确因此产生费用的计算方式。第五、如遇到长期不能确定复工日期,针对复工之后的费用计算规则做出评判,例如遇到材料费上涨、人工费上涨的情况如何处理,提前做出相关针对性的方案。第六、编制阶段性结算,未避免长时间不能复工的情况,施工单位应针对已确认完成的施工内容编制阶段性结算,积极与甲方沟通,对已完工程施工内容做出阶段性结算,这样对回收资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积极回收资金。总之,无论阶段性停工的时间有多久,只要是要求停工的情况发生,后期的施工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变动,而且这种变动无法准确的预测,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施工单位不能一味地去等待复工,应该积极的组织对已完工程的资金的回流,这才能把主动权拿回到自己的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