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一、婚姻期间发生哪些事情需要决意离婚
(1)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后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了。可一段时间又发作,之后再道歉。这种道歉绝对不可信,那只不过为了防止受害方寻求法律帮助,报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受到处罚。
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里是文质彬彬的一个人,在家里则是百般的刁难与苛刻,常常是他对配偶人格上的极度蔑视,这显然是一种心理上的问题,但却从来不屑咨询师或心理医生的帮助。这种情况,受害方要尽早离开。
(2)酗酒成性,不务正业。
这类人对生活失去了斗志,只能凭借酒精的作用来麻醉自己,或是从中找到一丝生活的遐想,却不又愿或不敢投身于创业之中。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资助,但对于配偶的建议从不听取,再有不顺则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赌博恶心,不思悔改。
不此恶习者,可能会有一定的事业,甚至在事业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于应酬等原因陪同客户需要,沾染毒品、赌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寻求毒品作用给自己带来精神的刺激。若屡劝不改,不但会毁了自己,对于整个家庭而言,也会是一个灾难。
(4)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此类人对配偶的情感伤害尤其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根本没把配偶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表面上可能对配偶也不错,也不忘记给家用,以为这样就对家庭承担了责任。
在外面,出于性的满足等原因,既出于面子上的原因不想离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遂作出结婚的承诺。有的会隐瞒对方,自己还有家室的事实,有的即便对方知道了,也会以马上要离婚来敷衍。
二、起诉的分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