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火栓检查的内容,具体如下:
1、消防水池(箱);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测定,对水源控制阀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检查其消防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2、消防水泵;现场启动,水泵转动灵活、不卡壳,电源或内燃机驱动正常,自动启动或电源切换及时无故障,水泵连接管道上的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
3、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各种阀门处于正确开、闭状态;
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无渗漏现象;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齐全完好,卷盘转动灵活;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正常,无故障;消防箱及箱内配备的消防部件外观无损伤、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转动部位润滑良好;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处于全开启状态;
5、室外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清除阀塞启闭杆端部周围杂物,将专用扳手套于杆头,检查是否合适,转动启闭杆,加注润滑油;打开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外表油漆剥落后,应及时修补,清除消火栓附近的障碍物。对于地下式消火栓,注意及时清除井内积聚的垃圾、砂土等杂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