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违规住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可进行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店内住人消防规定怎样处罚
一般社区民警在沿街商铺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店铺内住人的情况,此类场所我们一般称为小型合用场所。《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该类场所做了如下强制性规定: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