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判决执行中遭受歧视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予以维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有权不受非法检查、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有权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抗议或者申诉,并有权要求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拘禁。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决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受惩罚或者强制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歧视,不得教唆、强制、协助他人实施歧视。”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判决执行中遭受歧视是违法行为,被告人可以依法提出抗议或者申诉,并要求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造成了损害,被告人还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时,根据《反歧视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歧视,被告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