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起诉执行机关。但是需要注意,起诉执行机关的前提是被告人名誉权确实受到了损害,而且损害是由执行机关造成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判决执行中,如果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必须要确实证明被告人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且是由执行机关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