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原宅基地存在地址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二、农村村民修建住宅标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二)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保护耕地的原则;
(四)根据轻重缓急,坚持个人申请、条件限定、计划控制、先无房户后住房困难户、公正确定,严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标;
(五)坚持先用原基后新建,能用劣质地不用优质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