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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积金新政策2022

2023-12-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
1.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新房最低20%,二手房最低30%。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
3.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
原文内容如下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徐公积金〔2022〕16号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我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需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调研,结合缴存职工和开发企业集中诉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在对当前资金使用进行综合测算的基础上,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高层住宅项目工程进度由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二,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三、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该条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6月6日《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依据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我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需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调研,结合缴存职工和开发企业集中诉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在对当前资金使用进行综合测算的基础上,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高层住宅项目工程进度由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二,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
(三)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
三、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调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为满足缴存职工自住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申请组合贷款的,参照此标准执行。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支持开发企业住房项目建设,提高便民服务效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方面,高层住宅项目工程进度由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二,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三)关于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坚持“房住不炒”的原则,在现行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回应职工关心关切,积极拓宽提取范围,结合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和互助性特点,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优先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续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首先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开办此项业务。该条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四)关于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此前在资金运用率偏低的情况下,阶段性开办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目的是为了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购房贷款。近年来,我市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提高贷款额度,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资金运用率持续增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相关规定,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在开办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前提下,参照我省大多数城市做法,暂停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该条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
为满足职工高效便捷办理组合贷款业务需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渠道,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该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6月6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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