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物体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超限”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双侧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辆在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因其超长、超高或超重,体积较大,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特别是在车多人多的繁忙道路上行驶或者在繁忙的时间段内行驶,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以警示周围的车辆。
第二,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体,不仅会影响交通安全,而且由于物体体积大,超重等原因还有可能对道路、桥梁本身造成损坏,所经的道路、桥梁本身是否有如此大的承载能力,是否需要事先采取加固防护等措施等问题需要提前考虑。因此,规定这些车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的同时,在公路上行驶时还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的“公路”包括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